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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除劳动合同金西夏啤酒当被告


据了解,起因是宁夏西夏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改制中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欲通过欠款相抵销,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雷某等4人将公司起诉到法院。

日前,银川市金凤区法院判令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4人的补偿金。

20031月,该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改制。同月,该公司与原有部分职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根据工作年限和具体情况,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81月,雷某向公司出示还款协议一份,承诺其同公司发生的欠款137266.22元先偿还42765.58元,其余每月扣收入的50%。但公司未在协议上签名盖章,雷某也未在公司出具的收据上签名确认。

121,公司以雷某偿还欠款为由,扣收雷某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2765.58元。3月,雷某要求公司发放经济补偿金未果,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2765.58元。其余3人也分别以同样事理或索要经济补偿金,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这样的处理,法院认为,两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西夏啤酒公司应履行支付雷某等4人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西夏啤酒公司要求雷某等人偿还企业欠款的请求为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编辑:viv

来源: 华夏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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