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类生产企业在扣除外购已纳税款的白酒及酒精时,应严格掌握购进环节,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已税白酒及酒精,对从商业环节购进的酒类产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并且必须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不得在入库时一次性予以扣除。
二、加强对酒类生产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和检查。一是对取得除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外的任何票据,都不能作为已纳税款的扣除凭证;二是对取得已扣除且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一律补缴消费税;三是要加大发票稽查力度,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要严格进行处罚。
三、对从量定额征收的啤酒、黄酒,生产企业在其生产过程中需添加适量粮食白酒或酒精用以提高度数的,不得扣除所添加外购已税白酒或酒精缴纳的消费税。
四、对酒类生产企业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广告用酒、样品用酒,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依法全额征收消费税,不允许按成本价计征消费税。
五、对酒类生产企业在扣除已纳消费税时,故意将酒基扩大至买价与运费之和,达到多扣消费税目的的,一经发现,除补缴消费税以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对酒类生产企业将其销售部门分离出来,或下设独立核算的服务公司等子公司,由厂方以成本价或略高于成本价将应税白酒转给销售公司,侵蚀消费税税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的规定执行。
七、酒类生产企业对外购已税白酒或酒精在生产领用环节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增值税做进项税转出的同时,还应冲减已扣除的消费税。